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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堆物占道物业“动”不得?未必!,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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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 小时前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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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道堆放杂物,在一些老小区处处可见。

公共空间乱堆乱放,甚至堵塞占用消防通道,一直是小区治理的“老大难”问题。

日前,我市某小区业主群里业主和物业的聊天记录流出,再次将这一顽疾摆在了公众面前——

物业通知业主限期将侵占公共通道的杂物搬走,否则进行清理;业主回怼个人物品都有购买发票,物业无权处置!

或许,许多业主也都习惯了对物业的“画像”:动嘴劝说为主,真要动手“来真的”,只能往后站——那是相关执法部门的事。

殊不知,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,物业处置侵占公共通道的杂物,并不是一笔难以厘清的糊涂账。

换句话说,物业是真有“处置权”的。

这场争执,发生在一个有着近30年历史的老小区业主群里,事情是这样的——

9月2日,物业主任在业主群里发了数张照片,让某业主自行清理放在楼道里的杂物。照片中,楼道门、楼梯间以及杂物上,都张贴着一纸通知。

通知称,“楼梯下的杂物和车棚门前的杂物请不要放在楼道里,业主意见很大,给物业工作造成了大麻烦”,要求业主“7天内自行清理,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”。

落款是所涉社区、小区业委会和小区物业服务中心。

这是一个300多人的大群。可能是公开“点名”具体门牌号,激怒了所涉业主,他在群里公开回怼:“我所有的东西都有购物发票,你有权利来处理我的东西?”

物业主任在群里回应称:“这是公共部位,不是你家私用放杂物的地方,(清理)是为了消防安全。”

从照片中看,塑料桶、衣物等杂物所在位置为楼梯间及过道。根据相关法规条款,事关逃生的疏散通道,不能堆放杂物尤其不能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。

以上争执中,张贴的通知里“声称”处理杂物的是社区、业委会和物业三方,并非物业一家(注:落款无公章)。

但业主的质疑矛头直指物业,依然衍生出以下问题:物业能处置业主堆放在公共区域的个人物品吗?

答案是:可以,但有前提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楼道等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位,禁止实施侵占行为。

《民法典》对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作出明确规定:对违反治安、环保、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,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,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。

但实践中能否实施清理、应当如何规范开展处置,涉及楼道杂物清理的法律边界问题,本质是公共区域权属、物业服务法定职责与业主行为合规边界三者之间的平衡。

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人员介绍,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完整催告流程、做到程序合规前提下开展清理处置,属于依法正当履职,不构成侵权行为。

清理工作应当把握多方面规范要求:处置目的必须正当,以维护小区公共秩序、筑牢消防安全防线、保障公共通道畅通为出发点;落实合理催告程序,履行事前告知、限期自行清理义务,一般可设置7日至15日自行整改期限。

同时,处置应恪守适度原则,清理时做好影像取证;对能够识别归属的贵重物品,妥善临时保管并告知业主限期认领,严禁擅自损毁、丢弃或变卖;针对无主物品及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,方可作后续处置。

“对于物业依规开展的清理处置,业主不宜以财产权受侵害为由主张全额赔偿,法律并不保护侵占公共区域的违规行为。”一名律师认为。

如果说以上法律释文只是“纸面文章”,接下来,可以看一下具体的司法实践。

今年3月9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,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:“营造崇法尚德社会环境:判决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、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……”

写入以上报告的案例,源自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审结的一起赔偿纠纷案。

2024年,南宁街坊刘某长期占用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,存在安全隐患。物业清理后,刘某起诉索赔12419元。

法院判定,刘某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,物业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,清理行为符合规定且事后返还物品,履职并无不当,驳回全部诉讼请求。

另一起判决则更为直观:2025年,王某将废品杂物堆放在楼道,邻居多次投诉。物业张贴通告、业主群通知并上门告知清理期限。王某未理会,但在物业清理后,起诉物业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5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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